(2016)豫1326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彭军晓与赵斌、淅川县厚坡镇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军晓,赵斌,淅川县厚坡镇人民政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2536号原告:彭军晓,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9日,住淅川县。被告:赵斌,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9日,住淅川县。被告:淅川县厚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崔淅生,系该镇镇长。原告彭军晓诉赵斌、淅川县厚坡镇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彭军晓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军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军晓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彭军晓负担。审判员 赵修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古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