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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胡雨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3刑初25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雨,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文化,群众,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北省迁安市。被告人胡雨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1日被迁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迁安市公安局转为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迁安市看守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雨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0日16时至2016年12月31日0时30分许,在迁安市金龙街丰滨蒸饺馆对面被告人胡雨租住的306室内,因感情纠葛,被告人胡雨用捆绑、拍裸照等方式威胁前女友马某,以此限制马某的人身自由,后马某跳窗逃离时从高空摔下,致其腰2椎体骨折。经迁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分析,马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调解并达成协议。另查明,被告人胡雨2016年12月31日被迁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7年1月15日被迁安市公安局转为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胡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说明,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胡雨手机中照片,唐山工人医院诊断证明,迁安市公安局迁公(城)行罚决字(2016)12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拘留所执行回执,和解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捆绑等恶劣手段,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雨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雨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雨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雨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王子良审���员徐富审判员于鹏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刘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