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周凯民等70人与刘光亮等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修庭,高爱国,杨登峰,陈秀荣,周文兴,褚玉华,乔安平,刘惠仁,刘加娥,陈保平,郑同芳,刘广文,韩孟奎,孙金国,姜燕,李强,李连文,闫国荣,杨金兰,齐善云,杨洪梅,董强,王永宝,张建忠,吴玉华,吴庆文,卢庆华,XX花,张子珍,肖国庆,杨元超,周爱华,徐晓梅,张玉梅,王纪斋,姜朝农,吴怀安,王淑红,张乐礼,胥茂静,王秀玲,刘宝华,刘玉霞,魏受安,杨秀珍,杨小花,杨秀英,张桂芹,谢敏,田其芳,程秀珍,王连英,赵希河,高红岭,赵春英,郑照温,王秀珍,王佃荣,李学荣,魏延岭,赵春花,范秋英,王美旭,贾秀莲,郭秀华,徐兰香,刘光亮,刘玉坤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2899号上诉人:周凯民,男,194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路延华,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刘修庭,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高爱国,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上诉人:杨登峰,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陈秀荣,女,195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周文兴,男,194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褚玉华,女,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乔安平,女,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刘惠仁,男,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刘加娥,女,1963年6月30日出生,回族,住济阳县。上诉人:陈保平,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郑同芳,女,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刘广文,男,194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韩孟奎,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孙金国,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姜燕,女,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李强,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李连文,男,194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闫国荣,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杨金兰,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齐善云,女,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杨洪梅,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董强,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王永宝,男,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张建忠,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吴玉华,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吴庆文,男,194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卢庆华,女,194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XX花,女,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张子珍,女,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肖国庆,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杨元超,女,1974年5月4日出生,回族,住济阳县。上诉人:周爱华,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徐晓梅,女,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张玉梅,女,195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王纪斋,男,193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姜朝农,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吴怀安,男,194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王淑红,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张乐礼,男,193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胥茂静,女,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张宪峰,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王秀玲,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刘宝华,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刘玉霞,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魏受安,男,193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杨秀珍,女,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杨小花,女,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杨秀英,女,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张桂芹,女,194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谢敏,女,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田其芳,女,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程秀珍,女,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王连英,女,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赵希河,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高红岭,女,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赵春英,女,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郑照温,男,195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王秀珍,女,194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王佃荣,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李学荣,女,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王道龙,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魏延岭,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赵春花,女,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范秋英,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王美旭,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贾秀莲,女,196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郭秀华,女,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徐兰香,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述上诉人诉讼代表人:路延华,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述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张宪峰,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述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周凯民,男,194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镇经二路53号4排3号。上述上诉人诉讼代表人:王道龙,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参军,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昱丰,北京杜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刘光亮,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上诉人:刘玉坤,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泳,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style='cousor:pointer'>山东省济阳县。上诉人周凯民、路延华、刘修庭、高爱国、杨登峰、陈秀荣、周文兴、褚玉华、乔安平、刘惠仁、张加娥、陈保平、郑同芳、刘广文、韩孟奎、孙金国、姜燕、李强、李连文、闫国荣、杨金兰、齐善云、杨洪梅、董强、王永宝、张建忠、吴玉华、吴庆文、卢庆华、XX花、张子珍、肖国庆、杨元超、周爱华、徐晓梅、张玉梅、王纪斋、姜朝农、吴怀安、王淑红、张乐礼、胥茂静、张宪峰、王秀玲、刘宝华、刘玉霞、魏受安、杨秀珍、杨小花、杨秀英、张桂芹、谢敏、田其芳、程秀珍、王连英、赵希河、高红岭、赵春英、郑照温、王秀珍、王佃荣、李学荣、王道龙、魏延岭、赵春华、范秋英、王美旭、贾秀莲、郭秀华、徐兰香因与被上诉人刘光亮、刘玉坤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济阳县人民法院(2017)鲁0125民初2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周凯民、路延华、刘修庭、高爱国、杨登峰、陈秀荣、周文兴、褚玉华、乔安平、刘惠仁、张加娥、陈保平、郑同芳、刘广文、韩孟奎、孙金国、姜燕、李强、李连文、闫国荣、杨金兰、齐善云、杨洪梅、董强、王永宝、张建忠、吴玉华、吴庆文、卢庆华、XX花、张子珍、肖国庆、杨元超、周爱华、徐晓梅、张玉梅、王纪斋、姜朝农、吴怀安、王淑红、张乐礼、胥茂静、张宪峰、王秀玲、刘宝华、刘玉霞、魏受安、杨秀珍、杨小花、杨秀英、张桂芹、谢敏、田其芳、程秀珍、王连英、赵希河、高红岭、赵春英、郑照温、王秀珍、王佃荣、李学荣、王道龙、魏延岭、赵春华、范秋英、王美旭、贾秀莲、郭秀华、徐兰香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刘光亮、刘玉坤负担。事实与理由:济阳县土产杂品公司虽名上带有公司字样,但其性质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不是真正意义的公司,不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畴,一审法律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二、一审法院案由定性错误。本案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而非裁定书中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上诉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可以以此案由提起诉讼。被上诉人刘光亮答辩称,一、上诉人说我盖了八间房子,其实我盖了3间,这是诬告。二、我的房子有房产证,我有权处理我的房屋。三、作为原来公司的一员职工,有在土地上盖房子的权利,他们的土地和我所盖房子的土地是一样的,都是在土产公司土地上盖的,这个问题是没有争议的,土地是集体的,房子是我的。四、土产公司因破产终结,我有法院的1999济经破字第2-3号终结裁定书。被上诉人刘玉坤答辩称,上诉人70人之中有被上诉人的女儿,但是被上诉人的女儿并不知情他们起诉自己的父亲,所以我认为70上诉人里面存在异议,而且也有公证书,刘玉坤的女儿现在是本案的上诉人。而且这一次的上诉还有被上诉人刘玉坤的女儿刘宝华,所以我们现在对他们上诉人70人存在异议,这些上诉人就是在凑人数。周凯民、路延华、刘修庭、高爱国、杨登峰、陈秀荣、周文兴、褚玉华、乔安平、刘惠仁、张加娥、陈保平、郑同芳、刘广文、韩孟奎、孙金国、姜燕、李强、李连文、闫国荣、杨金兰、齐善云、杨洪梅、董强、王永宝、张建忠、吴玉华、吴庆文、卢庆华、XX花、张子珍、肖国庆、杨元超、周爱华、徐晓梅、张玉梅、王纪斋、姜朝农、吴怀安、王淑红、张乐礼、胥茂静、张宪峰、王秀玲、刘宝华、刘玉霞、魏受安、杨秀珍、杨小花、杨秀英、张桂芹、谢敏、田其芳、程秀珍、王连英、赵希河、高红岭、赵春英、郑照温、王秀珍、王佃荣、李学荣、王道龙、魏延岭、赵春华、范秋英、王美旭、贾秀莲、郭秀华、徐兰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刘光亮和刘玉坤在山东省济阳县土产杂品公司内所私自建设房屋的拆迁安置房扣除建设成本后,由各原告共同分配。2.刘学亮、刘玉坤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山东省济阳县土产杂品公司系于1993年成立的内资企业,该单位尚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在该单位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该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名义进行。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周凯民、路延华、刘修庭、高爱国、杨登峰、陈秀荣、周文兴、褚玉华、乔安平、刘惠仁、张加娥、陈保平、郑同芳、刘广文、韩孟奎、孙金国、姜燕、李强、李连文、闫国荣、杨金兰、齐善云、杨洪梅、董强、王永宝、张建忠、吴玉华、吴庆文、卢庆华、XX花、张子珍、肖国庆、杨元超、周爱华、徐晓梅、张玉梅、王纪斋、姜朝农、吴怀安、王淑红、张乐礼、胥茂静、张宪峰、王秀玲、刘宝华、刘玉霞、魏受安、杨秀珍、杨小花、杨秀英、张桂芹、谢敏、田其芳、程秀珍、王连英、赵希河、高红岭、赵春英、郑照温、王秀珍、王佃荣、李学荣、王道龙、魏延岭、赵春华、范秋英、王美旭、贾秀莲、郭秀华、徐兰香的起诉。本院审理查明,一、山东省济阳县土产杂品公司2017年3月10日的非公司法人吊销情况显示,该公司为集体所有制,该公司于2004年2月26日被吊销。尚未有被注销的相应记载,上述证据在一审中已经质证。二、刘玉坤在一审中提供了济阳房(私)字第044000485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显示所有权人为刘光亮,所有权性质为私房,房屋坐落在纬二路20号,混合,三间,平房,36平方米,砖木,平房、132平方米。附记,经单位研究,土地使用权归单位所有。上诉人认可该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即本案诉争房屋。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刘玉坤所提供的诉争房屋的房产证显示房屋所有人为刘光亮,房屋所有权性质为私房,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该私房所产生的拆迁安置房有直接利害关系,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可见应以注销作为企业法人终止的时间节点。山东省济阳县土产杂品公司虽为集体所有制,应参照上述法律规定。山东省济阳县土产杂品公司仅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尚未被注销,有关该公司的民事诉讼,仍应当以公司名义进行。众上诉人起诉,主体不适格。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彦亭审 判 员 陈李丽代理审判员 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