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3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齐长全与刘忠春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长全,刘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3执167号申请执行人:齐长全被执行人:刘忠春本院在执行齐长全与刘忠春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6)黑8103刑初5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桂斌审判员 叶新国审判员 郑满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