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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任运舟申请执行王秀利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利,任运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异13号异议人:王秀利,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任运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2017)鲁0591执438号任运舟申请执行王秀利一案中,王秀利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后王秀利于2017年6月21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王秀利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与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王秀利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刘金涛人民陪审员  杨 健人民陪审员  高兴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