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陕西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樊学 军、樊晓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樊学军,樊晓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27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金谟小区。法定代表人吴世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樊学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樊晓蕾,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樊学军、樊晓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向陕西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陕西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铜川新区金谟小区3号楼一层10104号商铺;二、向陕西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9774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366元。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责任,2017年5月8日我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樊学军、樊晓蕾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扣划,扣划被执行人樊学军2021元、扣划被执行人樊晓蕾7700元。2017年6月1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关于本案中返还商铺以及支付租金的事项双方已经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1366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减半收取683元由被执行人樊学军、樊晓蕾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2民终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审 判 员 罗世平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富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