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4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田英与王立杰、咸阳天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英,王立杰,咸阳天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4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英,女,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立杰,男,1966年6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天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田英与王立杰、咸阳天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43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内容:一、王立杰、咸阳天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前归还田英借款500000元及利息30000元(逾期按月利率1.5%计息至付清之日止)。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双方各承担22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7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02执4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喜君审 判 员 杨养荣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海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