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孝笃、吴正华等与杨绪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笃,吴正华,李承尧,杨绪停,安启松,固始县水利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民初129号原告:张孝笃,男,1930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原告:吴正华,女,1961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承尧,男,1984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霞,河南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光,河南千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绪停,男,196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明乐,商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安启松,男,1965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克友,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正中,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固始县水利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25006092022R。住所地:固始县蓼城大道与XX光大道交叉口东150米。法定代表人:郭森林,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俊峰,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孝笃、吴正华、李承尧与被告杨绪停,被告安启松,被告固始县水利局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和解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孝笃、吴正华、李承尧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承友审 判 员 孙治国人民陪审员 罗 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润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