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章磊坤与翁家平、江西翁记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磊坤,翁家平,江西翁记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2143号原告:章磊坤,男,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举平,系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0473992。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雅龙,系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302194。被告:翁家平,男,1976年7月25日生,汉族。被告:江西翁记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568号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91832019M。法定代表人:翁君梅,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磊坤与被告翁家平、江西翁记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磊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磊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1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3110元。。审 判 长 赵明华人民陪审员 叶 娟人民陪审员 肖长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