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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白文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文英,王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151号申请人白文英,女,1973年8月6日生,汉族,原籍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现住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宏达C区12号楼2单元1楼东户。被执行人王将,男,1981年12月19日生,汉族,原籍内蒙古鄂托克旗,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誉天城二期14号楼2单元9楼西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白文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五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王将名下有位于棋盘井镇御景园小区12-1-202住房一套,棋盘井镇金井商城二期商业用房B-15号一套,该两套房屋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共同抵押借款,借款期限未到,并且商业房屋被第三人查封,住房被本案申请执行人白文英查封;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后上述两套房屋不予执行。被执行人王将在棋盘井镇御景园还有一套12.88平米的凉房,该房屋被第三人查封,申请执行人白文英自愿放弃房屋的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王将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将列入了失信人、限高名单并已拘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 格乐审判员 召日 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扎拉嘎木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