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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56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2009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理人:杨某,系申请执行人母亲。被执行人:张某,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银行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当事人达成和解延期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