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金益民与金含英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益民,金含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196号原告:金益民,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金含英,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益民诉被告金含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益民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益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益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由原告金益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