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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金益民与金含英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益民,金含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196号原告:金益民,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金含英,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益民诉被告金含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益民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益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益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由原告金益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