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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长葛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胡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葛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胡海涛,胡淑平,杨迎丽,宋艳红,胡书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2执667号申请执行人:长葛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长葛市新区五号楼社保大厅被执行人:胡海涛,男性,1980年1月24日出生,住长葛市;被执行人:胡淑平,女性,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长葛市;被执行人:杨迎丽,女性,1980年5月5日出生,住长葛市;被执行人:宋艳红,女性,1974年10月17日出生,住长葛市;被执行人:胡书建,男性,1957年3月26日出生,住长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葛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胡海涛、胡淑平、杨迎丽、宋艳红、胡书建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海涛、胡淑平、杨迎丽、宋艳红、胡书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082执6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芬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王洪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启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