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杜天海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天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2刑初253号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天海,男,四川省三台县人,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诈骗罪,三台县公安局于2014年3月3日对其网上追逃,2017年3月13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将其抓获,同月15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三台县看守所。辩护人涂某某,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天海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天海及其辩护人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杜天海伙同潘某某、袁某、李某某、马某某(均已判决)共谋诈骗后,于2014年1月份左右,以给被害人赵某某介绍相亲对象为由,由被告人杜天海冒充袁某干爹、袁某冒充相亲女子、李某某冒充袁某的干妈、马某某冒充介绍人,潘某某冒充袁某的父亲,采用“以婚诈骗”的方式从赵某某家先后骗取钱财共价值人民币一万一千五百六十余元。2、被告人杜天海伙同袁某、李某某、马某某(均已判决)共谋诈骗后,于2014年2月,以给被害人易某某介绍相亲为由,由袁某以假名“赵燕”冒充相亲女子、被告人杜天海冒充“赵燕”的干爹、马某某用假名马永久冒充介绍人,李某某冒充“赵燕”的干妈,采用“以婚诈骗”的方式,从易某某家先后共骗取钱财共价值人民币九千余元。另查明,被告人杜天海在两次诈骗中共获得赃款730元。本院审理中,其亲属替其退赔赃款73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天海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杜天海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被告人杜天海不是主犯,其没有提出犯意。2、杜天海对本案未起到决定及主要作用。3、其主观恶性小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其诈骗所得是为了家庭生活。4、亲属愿意为其赔偿被害人损失。5、其认罪、悔罪态度好以及系初犯、偶犯,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天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辩解,并有经当庭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所作的抓获杜天海的经过说明,被害人赵某某、易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任某某、向某某、潘某的证言,李某某、赵某某、赵某某、易某某对杜天海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人员信息情况说明,同伙袁某、潘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的交待,三台县人民法院关于同伙袁某、潘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因诈骗等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天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杜天海自愿认罪以及其亲属替其退赔了违法所得,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天海的辩护人所提本案被告人杜天海不是主犯,其没有提出犯意以及对本案未起到决定及主要作用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信;因本案被告人杜天海及同伙作用相当,不宜分主从。辩护人所提杜天海主观恶性小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其诈骗所得是为了家庭生活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因家庭困难,不能作为杜天海诈骗的理由以及诈骗罪侵犯的是公民的财产权利,会给社会造成危害及恶劣影响。辩护人所提亲属愿意为其赔偿被害人损失等相关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杜天海所骗现金属于违法所得,应当发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天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杜天海所退赃款730元发还被害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杨秋容人民陪审员 龙武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