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81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园园、王秀仕、王其勇诉被告陈贤武、陈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园园,王秀仕,王秀勇,陈贤武,陈和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1民初1077号 原告:李园园。 原告:王秀仕。 原告:王秀勇。 被告:陈贤武。 被告:陈和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园园、王秀仕、王其勇诉被告陈贤武、陈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三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王华山(系原告李园园之夫、原告王秀仕、王其勇之父)与被告陈贤武于2015年9月17日17时56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华山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贤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华山负次要责任。2017年5月24日,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陈贤武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三原告现以另行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由请求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园园、王秀仕、王其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280元,减半收妈414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武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雷晓慧 校对责任人:张志武 打印责任人:雷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