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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03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司某某、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贾某某、孟某某、辽阳市某运输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程序撤诉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何某某,李某某,贾某某,孟某某,辽阳市某运输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03民初1606号原告:司某某。原告:何某某。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贾某某。被告:孟某某。被告:辽阳市某运输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某某。原告司某某、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贾某某、孟某某、辽阳市某运输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司某某、何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某某、何某某向本院起诉后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司某某、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1元,减半收取1,605.5元,与保全费1,070元,合计2,675.5元,由司某某、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罗景山审 判 员  朱晓琨人民陪审员  宋晓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海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