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卢强、关海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强,关海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卢强,男性,1988年11月13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关海建,男性,1970年2月12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刘庆雪,女性,1973年12月13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兖州市海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卢强与关海建、刘庆雪、兖州市海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德军审判员 郭树清审判员 郭玉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