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恢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炳强、曹爱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炳强,曹爱法,李悦花,赵建浩,安丘市酶制剂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260号申请执行人:王炳强,男,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曹爱法,男,195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李悦花,女,195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赵建浩,男,1969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安丘市酶制剂厂。法定代表人:赵建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炳强与曹爱法、李悦花、赵建浩、安丘市酶制剂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帅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