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2刑初264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甲,男,1978年2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2月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二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六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5日20时52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冀D×××××仓栅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安阳市开发区南外环小官屯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穿马路的被害人高某2发生相撞,造成高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殁年59周岁),车损一辆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5日20时52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D×××××仓栅式货车沿安阳市开发区南外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官屯路段时,被害人高某2由北向南横穿马路,被告人赵某某观察瞭望不周,与高某2发生相撞,造成高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车损一辆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拨打110和12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赵某某控制。经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安公交认字(2017)事故第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冀D×××××车存在部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另查明,案发后赵某某支付受害人家属12000元医疗费和20000元丧葬费。2017年6月14日,赵某某家属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补偿协议,赵某某一次性补偿受害人家属107000元,含已支付的12000元医疗费和20000元丧葬费。受害人家属对赵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证实,2017年1月15日,其驾驶冀D×××××重型仓栅式货车和妻子成莉到新乡市拉货。当晚20时许,行驶至安阳市南外环中华路口东500米处时,突然看见一个人出现在车前,赶紧刹车,将行人撞倒在地上。其赶紧打了120和110。二、证人成某某证言证实,丈夫赵某某开货车到安阳,正走着看到车的左侧过来一个人,其丈夫往右侧打方向准备躲开,还是撞到了那个人。赵某某打了120和110,其和受害人一起去医院,赵某某在现场。三、证人高某1证言证实,2017年1月15日下午6点多,其和父亲高某2在水冶装车后,走到外环的中华路口东,其将车停靠在路南侧到路北吃饭。大约21时许,其在车上等父亲高某2,通过倒车镜看到其父亲快走到马路中间时被一辆大货车撞了,其赶快拨打了120、110,从肇事车上下来一个男的也打电话报警。四、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二大队于2017年2月6日出具安公交认字(2017)事故第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2无责任。五、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于2017年2月3日出具(安阳市)公(交)鉴(尸检)字(2017)第00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高某2系颅脑损伤继发肾功能衰竭死亡。六、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于2017年1月16日出具两份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从赵某某和高某2血液中均未检测出乙醇。七、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与预防科于2017年3月28日出具到案说明证实,事发后赵某某拨打110和12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赵某某控制。八、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接警记录、急救中心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相关书证在卷可查。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肇事后,被告人赵某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且河北省成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赵某某符合社区服刑条件,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韩凤明代理审判员 黄 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