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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魏灵芝与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灵芝,韩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1民初143号原告:魏灵芝,女,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现住砀山县,被告:韩燕,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魏灵芝与被告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灵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燕经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灵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韩燕偿还五里庙工地施工资料费10000元及借款167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1日,被告与原告商定资料费与借款一事,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16700元加上未给清的资料费10000元,总计26700元,写下欠条,约定还款日是2015年2月18日还清,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韩燕未应诉,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魏灵芝在经营休闲食品店期间,被告韩燕于2015年5月份在原告处赊购烟酒等共计金额16700元,2014年欠资料费10000元,总计26700元。被告韩燕给原告魏灵芝写下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魏灵芝16700元+资料费10000元。后,原告魏灵芝多次催要,被告韩燕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韩燕欠原告魏灵芝26700元,有韩燕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现原告魏灵芝要求被告韩燕偿还,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魏灵芝欠款2670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元,由被告韩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存领人民陪审员  李天民人民陪审员  崔兆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致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