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颜福松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颜福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480号罪犯颜福松,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永春县。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7日作出(2002)泉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福松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全部。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6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449号刑事判决,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泉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颜福松的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颜福松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1月2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6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33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颜福松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80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颜福松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9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5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颜福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颜福松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福松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12月20日至2021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