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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国有与禹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有,禹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02民初3730号原告李国有,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大海,男,住汝南县,系原告李国有亲属。被告禹刚,男,汉族,住泌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号。代表人人俞海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国森,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国有与被告禹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5日11时50分,禹刚驾驶豫Q×××××号轿车沿驻马店市解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风光路交叉口处时,与李国有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相撞,造成李国有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经责任认定,禹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国有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国有到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伤情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血气胸。住院期间,医院为李国有行“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胸腔闭式引流术”。2017年3月15日,李国有出院,共住院治疗18天,支出医疗费38459.37元。李国有出生于1947年8月24日,系城镇居民。其损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5000元。李国有所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经评估,车辆损失为3825元。禹刚系豫Q×××××号轿车车辆所有权人,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金额为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同意赔偿原告李国有各项损失100000元,该款于2017年7月20日前付清。二、被告李国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国有负担。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