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佟某1、王某与被告佟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1,王某,佟某2,佟某3,佟某4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2403号原告:佟某1,男,194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王某,女,194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佟某2,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佟某3,女,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佟某4,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佟某1、王某与被告佟某2、佟某3、佟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佟某1、原告王某、被告佟某2、被告佟某3、被告佟某4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佟某1、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支付赡养费每人每年2000元。事实和理由:二原告婚生一子、二女,现已独立生活,并且生活条件非常好。二原告现年事已高,家庭没有经济来源,又没有劳动能力,要求三被告给付赡养费。佟某2辩称,没有异议,同意给付。佟某3辩称,没有异议,同意给付。佟某4辩称,同意给付,但是一次拿不齐2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父母、子女关系。现原告要求三被告给付赡养费。现二原告收入为政府给付每人每月80元及每人承包地2.4亩土地租金。本院认为,三被告作为二原告的子女,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佟某2、佟立平、佟某4每人每年给付佟某1、王某赡养费2000元,每年赡养费于同年的6月30日之前一次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