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思雨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思雨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7民特16号申请人王思雨,女,199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申请人王思雨要求宣告乔玉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乔玉寒,女,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系申请人王思雨母亲。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王思雨诉称,2016年8月16日,被申请人乔玉寒因高血压等症状在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病情经诊断为继发性癫痫���脑梗死后遗症、血管性认知功能障碍,被申请人出院后长期处于昏迷状况,不能自主进食,无认知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故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乔玉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乔玉寒因高血压脑梗塞于2012年腊月入院治疗,后多次犯病后导致其全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2016年8月16日,被申请人乔玉寒再次因高血压等症状在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为继发性癫痫、脑梗死后遗症、血管性认知功能障碍,出院后其仍处于全身瘫痪、意思模糊状态,无认知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乔玉寒目前多次受继发性癫痫、脑梗死后遗症等疾病影响,意思模糊,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生活不能自理,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王思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乔玉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思雨为乔玉寒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艺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