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周振钊、桂东制药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振钊,桂东制药厂,潘汉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周振钊,男,汉族,1953年5月出生。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桂东制药厂。法定代表人:许伟超。被执行人:潘汉贤,男,汉族,住所地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振钊与被执行人桂东制药厂、潘汉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需拍卖抵押借款的房屋,现被执行人潘汉贤及其妻子在居住不愿意自行搬离,并且有强烈抵触情绪。两人已经年老体弱,目前阶段不适宜采取强制迁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杨礼添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振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