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虎罚金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402执1127号被执行人王虎。根据本院(2013)咸刑终字第0019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执行被告人王虎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虎缴纳罚金9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刑终字第00199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王虎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增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