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周开同与王天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同,王天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1974号原告:周开同,男,195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阳、朱晴晴,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天保,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同诉被告王天保、李永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开同负担。审判员 黄家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