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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肖锋、邱秀娟等与福建省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锋,邱秀娟,福建省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761号原告:肖锋,男,汉族,住沙县。原告:邱秀娟,女,汉族,住沙县。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翔、魏水珍,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长泰路东侧长泰家园东区商场屋面商场。法定代表人:林江海,执行董事。原告肖锋、邱秀娟与被告福建省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肖锋、邱秀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认为,肖锋、邱秀娟已与福建省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锋、邱秀娟撤诉。案件受理费618.50元,由肖锋、邱秀娟负担。审判员  黎忠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