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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3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支行与欧祖锋、冯洁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支行,欧祖锋,冯洁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65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支行。住所地:肇庆市广宁县南街镇环城西路**号。负责人:朱雪兴。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霖,系广东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祖锋,男,汉族,1987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现住址:。被告:冯洁怡,女,汉族,1991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现住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支行诉被告欧祖锋、冯洁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4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支行负担。审判员  邓耀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敏聪相关法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