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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4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贺建明与陈燕、王荣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建明,陈燕,王荣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505号原告:贺建明,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燕,女,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王荣宾,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贺建明与被告陈燕、王荣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王荣宾协商按15000元偿还,且被告王荣宾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建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建明负担。审判员 孙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静速录员 赵俊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