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冠勇与杨金孝、彭利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冠勇,杨金孝,彭利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民初2488号原告王冠勇,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高彦超,系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金孝,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彭利彩,女,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冠勇诉被告杨金孝、彭利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冠勇2017年4月11日起诉来院,本院当日受理,次月8日,由濮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忠伟、审判员方清,人民陪审员李栋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冠勇及其代理人高彦超、被告杨金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利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3日,被告杨金孝向原告王冠勇借款50000元,同年12月16日,被告杨金孝再次向原告王冠勇借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杨金孝总是推诿未还,被告彭利彩作为杨金孝的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依法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杨金孝辩称,2014年10月3日,借原告50000元不属实,没有借;2014年12月16日借50000元属实,2014年12月16日这笔款是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了其本人,在濮阳市历山路蜀之源会所原告让原告的服务员给其取的现金,况且该50000元已还10000多元,仍欠30000多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日,被告杨金孝因生意需要,借原告王冠勇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王冠勇现金50000.00元(伍万元整),借款人杨金孝,担保人,借款期限为二个月,因到期未还限期二年,2014.10.3,150××××6777。”并提供了转账凭条;2014年12月16日,被告杨金孝又借原告王冠勇50000元,又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王冠勇现金,(小写)50000元整,大写伍万圆整,借款期限2014年12月16日始2015年12月15日止。若不能按时还款,我自愿将本人所有一切财产及房屋赔偿给王冠勇,并自愿承担所有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借款人:杨金孝。身份证号:。2014年12月16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杨金孝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被告杨金孝对原告起诉的2014年12月16日该笔50000元借款属实,不过已付17000元,下欠33000元未付,对已付17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又不予认可,本院对被告对已付17000元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问题,因借条未约定利息,被告对利息又不予认可,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彭利彩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问题,被告杨金孝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原告起诉2014年10月3日该笔借款50000元,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虽然提供了被告杨金孝书写的借据,被告杨金孝否认收到该笔借款,而原告只提供了农行的转账凭条,该凭条上不显示收款人的名字,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凭条上的账号系被告杨金孝本人的,对原告要求被告杨金孝偿还该50000元借款,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杨金孝2014年12月16日借原告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逾期后经原告催要未付,被告杨金孝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彭利彩作为共同债务人,亦应共同承担上述债务;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10月3日借款50000元,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金孝、被告彭利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王冠勇借款本金50000元。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果在本院指定的自动履行期间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杨金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忠伟审 判 员 方 清人民陪审员 李 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