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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8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贾培新申请执行李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培新,李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8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培新,男,1981年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现住陕西省,个体户。被执行人李俊梅,女,1961年出生,汉族,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贾培新与被执行人李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87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瑞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