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9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崔某与黄岛区宝山镇卫生院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033号原告:崔某,男,195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张友江,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岛区宝山镇卫生院,住所地黄岛区宝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倪某,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被告黄岛区宝山镇卫生院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先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登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