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叶阳生与谢国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阳生,谢国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2民初967号原告:叶阳生,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桂明,清远市清城区下廓法律服务所。被告:谢国通,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叶阳生与被告谢国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桂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国通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阳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从2014年11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给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是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11月25日借了原告现金20000元,约定借款期间利息按银行同类利率四倍计算。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以各种借口不予归还。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谢国通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11月25日,被告谢国通作为借款人立下《借据》,内容为因资金周转向叶阳生借款20000元整;愿意承担向本人追讨借款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及承担法律责任;借款利息按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4倍计算。诉讼中,原告称借款是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谢国通,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谢国通借款后并未归还过借款本息。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有《借据》为证,被告亦未提出抗辩,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债务应当清偿原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的请求,由于在《借据》中约定借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原告请求超出了双方约定,利息应按约定以20000元为基数从借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国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叶阳生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5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叶阳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谢国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文雅人民陪审员 潘素华人民陪审员 雷介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