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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双春、闫保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春,闫保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73号申请人:王双春,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人,现住武邑县。申请人:闫保坤,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双春与被申请人闫保坤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中,经查控,冻结了被申请人闫保坤部分银行存款,再无其他财产可供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2民初54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小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