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06执81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1959年11��27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张某2,男,1958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张某3,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回族,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执行张某1与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津0106民初76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该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李海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