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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3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亚娟与远洋渔具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娟,环翠区远洋渔具厂,丁微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3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亚娟,女,汉族,1976年11月25日出生,住威海市长福街。被执行人环翠区远洋渔具厂。被执行人丁微微,女,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住威海市长江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威环劳人仲案字(2016)第36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40000元。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丁微微名下的房产。该房产办理了两次抵押贷款,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环翠区远洋渔具厂、丁微微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丁微微高消费;四、本院通过查询银行、证券、不动产登记等机构,均未查得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02执32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