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哈尔滨星分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何一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星分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何一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2772号原告哈尔滨星分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46号神州名邸B栋2单元1602室。法定代表人翟影,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祥芝,黑龙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一飞,男,199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星分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一飞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星分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杨丽欣人民陪审员 杨兰英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