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大朱与陈东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大朱,陈东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1民初1462号原告:高大朱,男,1957年2月4日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陈东来,男,196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扶沟县。原告高大朱诉被告陈东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大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东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大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陈东来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陈东来因急需资金于2015年7月10日向高大朱借现金10000元整,并于借款当天向高大朱出具了借条一份,后经高大朱多次催要,陈东来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该笔借款。陈东来缺席未作答辩。高大朱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为借条一份,证明目的为陈东来借高大朱10000元。陈东来未到庭对证据进行质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0日,陈东来借高大朱10000元,并向高大朱出具了一张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高大朱现金壹万元整10000.00元借款人:陈东来2015年7月10日”。2016年春节前,陈东来偿还2000元,下余借款80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东来借高大朱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下欠的8000元借款陈东来应予偿还。对于高大朱主张的借款利息,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东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高大朱借款8000元;二、驳回原告高大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陈东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新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耀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