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5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李伟、青岛繁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李伟,青岛繁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18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1869662940U。负责人:潘洪峰,行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宏,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汉族,1983年9月12日生,住山东省五莲县。被告:青岛繁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南关街道办事处辛庄村。法定代表人:孟凡国。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告李伟、青岛繁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详细送达地址,亦不申请公告,本案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73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乔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