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4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艳燕、朱吉祥与朱吉勇、朱小燕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吉勇,刘艳燕,朱吉祥,朱小燕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吉勇,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现住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燕,女,193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吉祥(刘艳燕之子),男,196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现住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吉祥,男,196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现住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小燕,女,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上诉人朱吉勇因与被上诉人刘艳燕、朱吉祥、朱小燕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吉勇于2017年6月21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朱吉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吉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朱吉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 钰审判员 相媛媛审判员 朱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申桂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