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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执3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显标、邓丁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显标,邓丁花,邓小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显标,男,1985年1月2日生,汉族,住宜春市奉新县。被执行人:邓丁花,女,198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邓小蝉,男,195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陈女古,女,1966年2月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担保人:邓昌武,男,身份证号:3601221990********。联系电话:1507086****。系陈女古儿子。申请执行人周显标与被执行人邓丁花、邓小蝉、陈女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2016)赣0112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显标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丁花、邓小蝉、陈女古无车辆、股权、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显标与被执行人陈女古、担保人邓昌武于2017年6月12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担保人邓昌武自愿为陈女古担保,担保人邓昌武自即日起每月1日支付申请人周显标4000元直至还清彩礼6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400元共计67400元。其他款项申请执行人周显标自愿放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显标与被执行人陈女古、担保人邓昌武于2017年6月12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担保人邓昌武自即日起每月1日支付申请人周显标4000元直至还清彩礼6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400元共计67400元。申请执行人周显标于2017年6月1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2执3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余建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海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