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明兴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明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32号罪犯徐明兴,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明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6000元,退赔违法所得给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又于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南刑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19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闽07刑更149号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明兴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楼层值班、监舍保洁等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共获考核积分1260分,获表扬2次。2017年6月12日缴纳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明兴减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