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6执72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文安县祥龙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文安县海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祥龙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文安县海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周永为,文安县广信地毯工业有限公司,周永乐,周永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72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文安县祥龙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城民安路。被执行人文安县海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新镇镇周庄子村。法定代表人:周永为被执行人周永为,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文安县广信地毯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新镇镇周庄子村。法定代表人:周克利被执行人周永乐,男,1957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文安县。被执行人周永年,男,1952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文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文安县祥龙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文安县海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周永为、文安县广信地毯工业有限公司、周永乐、周永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文安县祥龙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恩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