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6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慰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慰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392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涑河南街交汇西南侧(临沂生活广场A号楼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5640676303。法定代表人:吴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栋,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男,1986年4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被告:慰某某,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慰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1元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