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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锡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锡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2307号原告: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70869596J,住仙游县枫亭镇麟山村下埕22号。法定代表人:陈洪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佩玲,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董锡连,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锡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计25元,由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世伟人民陪审员  蔡珍强人民陪审员  林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