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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登华与郑招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登华,郑招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张登华,女,1978年5月24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郑招信,男,1963年11月20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登华与被执行人郑招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2执2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晓晓波审判员 孔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   玲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