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102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晓兵与任忠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629号李晓兵:你与任忠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豫1102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忠卫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及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诉讼费1050元,申请执行费67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