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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炳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炳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468号罪犯陈炳烁,男,1982年2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沙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0月22日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9月2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沙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炳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465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三刑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7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炳烁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表扬3次,缴纳罚金16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炳烁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炳烁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1年7月27日至2017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