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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黑山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被告巴某某、巴某、孟某某、孟某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山县农村信用联社,巴某某,巴某,孟某某,孟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311号原告:黑山县农村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某1。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该单位职工。诉讼委托代理人:吴锦新,辽宁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某某,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某某乡某某村。被告:巴某,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某某乡某某村。被告:孟某某,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某某乡某某村。被告:孟某,男,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黑山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被告巴某某、巴某、孟某某、孟某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黑山县农村信用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黑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洪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洋 百度搜索“”